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查:受刑人陳國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陳明珠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