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關於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毒偵字第19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應予更正補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如主文所示事項,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鄭伊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