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489號上訴人即被告 卓昆澤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本案經檢察官呂光華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育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楊力進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