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侵上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定暉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98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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