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1月16日以96年度訴字第149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0元確定;㈡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7年6月30日以97年度簡字第19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3月17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525號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