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10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
屏簡第一法庭續行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原告並
應於5日內提出交易明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