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10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
在屏簡第一法庭續行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原告並
應於5日內提出交易明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