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港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丁○○
           號4樓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96年度港簡字第36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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