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叁拾萬零壹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
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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