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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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男27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0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勤務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4項之罪嫌,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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