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二庭
法官黃明展~F0~T40┌──────────────────────────────────────────────────────┐│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素瓊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九十三年五月五日│陸萬伍仟零玖拾伍│UB一六二六七九│││││行││元│七││└─┴─────────┴─────────┴───────────┴────────┴────────┴──┘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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