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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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60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宗翰
  支付命令,惟被告蔡宗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壹萬參仟肆佰零肆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貳拾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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