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91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 彧
葉美伶
被 告 許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
時十三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