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21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蔡有為
被   告  歐貝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原告提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行動電
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第47條約定:「以乙
方(即被告)申辦本服務時之甲方當地營業所之管轄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係在遠傳公司雲林虎尾門市申
辦,有申請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2至18頁)。又依原告
提出遠傳公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第46條:「因本契約涉
訴訟者,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見本院卷第20頁),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
林或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臺灣雲林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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