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545號
原 告 金扶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宛縈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合興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參萬肆仟玖佰參拾貳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貳佰肆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