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455號
原   告  王巧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鶯 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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