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小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21號
原   告  楊逸凡
被   告  陳郡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683元,及自108年2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即700元,餘由原告負
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經核原告之請求,除主張之損害金額1萬6,600元應扣除零件費用
折舊4,917元(即如附件所示)外,餘如主文所示金額均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
率表」為折舊計算依據,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以採
平均法計算其最後1年折舊後之殘值作為系爭車輛之殘餘價
值。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5,900元
系爭車輛97年(西元2008年)月出廠(本院卷第41頁)
事故發生日107年11月10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零件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5,900/(5+1)
=983元,總計折舊:4,9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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