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家催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家催字第31號聲請人 朱增祥 律師即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