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六八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起執行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