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七八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林素卿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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