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莊素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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