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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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共同攜帶兇器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犯共同攜帶兇器強盜案件罪嫌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共同正犯乙○○仍未到案,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裁定被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