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義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詹國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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