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0三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参月,併科罰金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單貳張及統計表壹張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自任組頭,提供彰化縣○○鎮○○路○○號其從事糖業批發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設置六合彩賭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猜號核對由香港政府發行在上開期間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號碼,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賭博財物。迄於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在上開處所查獲,扣得其所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局所用之六合彩簽單二張及統計表一張(附於警卷)。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六合彩簽單二張及統計表一張在卷可稽,此外復有照片四張附卷可資佐證,是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普通賭博罪及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其在該期六合彩開獎前之多次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與賭徒對賭之行為,均係單一決意之接續實施,為接續犯;又其所犯三罪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屬法律概念上之一行為,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常業賭博罪,惟被告與賭客對賭,就中獎機率享有優勢,自能從中牟取利潤,是其有營利之意圖至明,是以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應予變更。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方法、手段、所生危害、經營期數、規模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扣案之簽單二張及統計表一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均依法併予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傳真機一台被告否認為供簽賭傳真之用,且扣案之簽單並無以傳真方式之簽賭,再參以被告係經營糖業批發,此傳真機應係被告供經營生意所用,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該傳真機係供簽賭六合彩所用之物,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後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馨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呂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賭博種類│賭博方式│賭博方法│├────┼──────────┼───────────────────┤││從1至號碼中,每簽│核對香港政府所發行六合彩卷六組中獎號碼││港號二星│選二個二位數號碼為一│中,有二組相同者為準,凡簽選中者組頭賠│││支,須繳賭資一00元│付賭資五十二倍之彩金,不中者則由組頭贏│││。│得。│├────┼──────────┼───────────────────┤││從1至號碼中,每簽│核對香港政府所發行六合彩卷六組中獎號碼││港號三星│選三個二位數號碼為一│中,有三組相同者為準,凡簽選中者組頭賠│││支,須繳賭資一00元│付賭資五百二十倍之彩金,不中者則由組頭│││。│贏得。│├────┼──────────┼───────────────────┤││從00至號碼中,每簽│核對香港政府所發行六合彩卷六組中獎號碼││台號直行│選一個二位數號碼為一│中,個位數重組合成之五組號碼中有相同者│││支,須繳賭資一00元│組頭賠付賭資九至二十八倍不等之彩金,不│││。│中者賭資由組頭贏得。│├────┼──────────┼───────────────────┤││從至號碼中,每簽│核對香港政府所發行六合彩卷六組二位數之│││選一個三位數號碼為一│第三、四、五組之號碼個位數重組而成之三│號碼中有相同者││台號特三│支,須繳賭資一00元│位數號碼,凡簽選之三位數號碼與上述相同│││。│由組頭賠付賭資二百至三百五十倍不等之彩││││金,不中者賭資由組頭贏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