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MDMA搖頭丸共貳拾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33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警方於民國96年8月26日在臺北縣永和市○○路○段○○○號地下室,查獲被告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搖頭丸共20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33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獲扣案疑似第二級毒品搖頭丸共20顆,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存卷可查。從而,聲請意旨以該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共20顆為違禁物,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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