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九、十一至十二、十四至二十之竊盜罪,其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所犯附表編號
十、十三之竊盜罪,其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二十一、二十二所列不應減刑之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11日至96年4月26日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附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之罪與附表編號二十一、二十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