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8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96.04.12至│96.04.初│96.04.初│││96.05.2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874號│字第2892號│字第289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369│96年度易字第415│96年度易字第41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96.06.29│96.08.23│96.08.23│││日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369│96年度易字第415│96年度易字第415││判決││號│號│號││├───┼────────┼────────┼────────┤││判決確│96.08.02│96.10.09│96.10.09│││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基隆地檢96年度│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969號│執字第2463號│執字第246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04.1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92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415││││事實審││號││││├───┼────────┼────────┼────────┤││判決│96.08.23│││││日期││││├───┼───┼────────┼────────┼────────┤││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415││││判決││號││││├───┼────────┼────────┼────────┤││判決確│96.10.09│││││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4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