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1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附表編號1、3、4號所列之罪,其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54條、第309條第1項之毀棄損壞及公然侮辱罪,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又附表編號2號所列之罪,其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雖為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之罪,惟其宣告刑未逾1年6月,亦合於減刑條件。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之罪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刑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毀棄損壞│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公然侮辱│├───────┼──────────┼──────────┼──────────┼──────────┤│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拘役15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95年11月22日│95年11月22日│95年11月22日│95年11月22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調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調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調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調偵字││關年度案號│第44號│第44號│第44號│第44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438號│96年度基簡字第438號│96年度基簡字第438號│96年度基簡字第438號││├────┼──────────┼──────────┼──────────┼──────────┤││判決日期│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年.月.日│││││├──┼────┼──────────┼──────────┼──────────┼──────────┤│確定│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438號│96年度基簡字第438號│96年度基簡字第438號│96年度基簡字第438號││├────┼──────────┼──────────┼──────────┼──────────┤││判決│96年8月8日│96年8月8日│96年8月8日│96年8月8日│││確定日期│││││││年.月.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54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是│是│是│是││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7日,如易科罰金│拘役7日,如易科罰金││役或罰金金額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褫奪公權期間│壹日。│壹日。│壹日。│壹日。│├───────┼──────────┼──────────┼──────────┼──────────┤│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408號│2408號│2408號│24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