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天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
合程式且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5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裁定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
送達證書、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
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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