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曹淯翔
聲 請 人  曹文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麗珍洪藝珈 間優先承買權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478,347元(即聲請人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澎湖縣馬公市
  ○○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1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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