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276號
原 告 賴彩麗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志亮 、 林玉葉 即上由
煤氣行等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339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65,1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