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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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寬畇電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錦
送達代收人 楊培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其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
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5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
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簡易庭詢
問簡答表各1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悅璇
法官劉熙聖
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