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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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01號聲請人世紀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陳文英 代理人 童素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胡宏文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美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9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神鷹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100年1月25日│40,000元│AA0000000││││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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