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46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代理人 康佩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8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100年1月25日│562,815元│PQ0000000│││限公司謝仕榮│洲分行││││├──┼─────────┼─────────┼──────┼─────────┼─────┤│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100年1月12日│616,000元│PQ0000000│││限公司謝仕榮│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