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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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抗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31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7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符合96年度減刑條例,經減刑後,應已超過釋放日期,得立即釋放,然為何仍在監執行中?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經查:原裁定以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均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分別諭知減刑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2、3、4所示;並就原裁定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本院經核原裁定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至於抗告人上開所辯,均係檢察機關執行,及是否應予釋放之問題,核與本件是否應予減刑無涉,抗告人之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至於抗告人是否因本件減刑後,其徒刑已執行完畢而應予釋放,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抗告人實際執行狀況予以審酌,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刑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原裁定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連續施用毒品│連續非法吸用化│連續施用毒品│未經許可無故││││學合成麻醉藥品││寄藏彈藥│├──────┼───────┼───────┼───────┼──────┤│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肅清煙毒條例第│槍砲彈藥刀械│││9條第1項│例第13之1條第2│9條第1項│管制條例第11││││項第4款││條第3項│├──────┼───────┼───────┼───────┼──────┤│犯罪日期(民│86年5月11日起│82年11月間某日│82年11月初某日│82年間某日起││國)│至96年7月4日止│起至83年5月間│起至83年6月15│至83年2月27││││某日止│日止│日止│├──┬───┼───────┼───────┼───────┼──────┤│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查││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案├───┼───────┼───────┼───────┼──────┤│號│案號│86年度偵字第33│83年度偵字第98│83年度偵字第98│83年度偵字第││││66號│5號等│5號│98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後││院│院│院│法院││事├───┼───────┼───────┼───────┼──────┤│實│案號│86年度訴字第36│83年度訴字第31│83年度訴字第31│83年度訴字第││審││2號│7號│7號│317號││├───┼───────┼───────┼───────┼──────┤││判決日│86年10月29日│83年06月24日│83年06月24日│83年06月24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定││院│院│院│法院││判├───┼───────┼───────┼───────┼──────┤│決│案號│86年度訴字第36│83年度訴字第31│83年度訴字第31│83年度訴字第││││2號│7號│7號│317號││├───┼───────┼───────┼───────┼──────┤││確定日│86年12月1日│83年07月18日│83年07月18日│83年07月18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96年罪犯減刑│款│款│款│3款││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2月││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度 抗 字第 317 號裁定(96.10.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 聲減 字第 10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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