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70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書記官凃光聰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70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