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47號原告乙○○
癸○○丁○○戊○○壬○○丑○○卯○○子○○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 律師被告丙○○
甲○○○己○○寅○○庚○○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兩造被繼承人 簡李桃 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分割如附表三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被繼承人簡李桃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分割如附表二所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二項「兩造被繼承人簡李桃所遺留如附表二所示存款暨利息,分割如附表四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被繼承人簡李桃所遺留如附表三所示存款暨利息,分割如附表四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