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1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執聲沒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4年刑保字第62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被告以執行刑罰,均經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94年刑保字第627號)、送達證書4紙、通知2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4月27日中檢輝執癸98執助字609字第035413號函文1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0月7日投檢 兆廉 98執助字298字第18922號函文1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