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上更(二)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9號上訴人乙○○(兼陳 李錦鳳 及 林賽金 之承當訴訟人)
丙○○(兼陳李錦鳳之承當訴訟人)丁○○(兼陳李錦鳳之承當訴訟人)癸○○壬○○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上訴人巳○○訴訟代理人午○○複代理人甲○○上訴人己○○
辰○○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辛○○
申○○未○○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酉○○上訴人卯○○( 陳金治 之承受訴訟人)
丑○○(陳金治之承受訴訟人)
之1庚○○子○○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寅○○(陳金治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戊○○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