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1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比較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前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並非有利,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確定││││日期│││日期│判決│日期│├───┼─────┼──┼───────┼──────┼──┼──┼──┤│施用第│有期徒刑7│98年│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98年│同前│98年││一級毒│月│3月│院檢察署98年度│法院98年度訴│7月││7月││品││16日│毒偵第599號│字第531號│10日││27日│├───┼─────┼──┼───────┼──────┼──┼──┼──┤│詐欺│有期徒刑6│92年│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98年度簡│98年│同前│98年│││月,減為有│8月│院檢察署97年度│字第2805號│8月││9月│││期徒刑3月│13日│偵字第2669號││14日││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