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上更(三)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借提寄於臺灣臺南監獄)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