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29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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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唐麗瓊

被告 葉威廷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恩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29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

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404元。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兩造提交的書狀。

二、原告在沒有肇事責任下為被告支付醫藥相關費用,如果認同

為道德上義務,而不准原告請求返還,將導致以後民眾遇到

相類似情形時,不願先以人道立場協助受傷而需要幫助的人

反而會猶豫思考是否自己有過失,所以本件被告抗辯因道德

義務給付,不應採納,應該判決原告勝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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