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10號原告 陳良水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 律師複代理人 廖志平 複代理人 薛力榮 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