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10號上訴人 陳良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0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陳秋如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