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90號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中庸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第三人 李景隆 有何怠於行使其對債務人之債權之情事,經本院民國102年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債權人於民國102年1月24日具狀稱第三人李景隆未積極取得對債務人之執行名義,查詢其可供執行之財產並中斷時效,惟依民法第129條規定,取得執行名義非中斷時效之唯一方式,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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