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2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品蓁 、 張晉 .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天仁坊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