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1號原告 張譽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通霄鎮公所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依據,及以書面向被告請求國家賠償,並遭被告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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