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許稚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洪眞美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貴公司提出曾以合理期間通知債務人 何金瑞 履行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洪眞美及債務人何金瑞、 李淑惠 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