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羅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始至終均坦白認罪,實無偵審難以進行之情,應無逃亡之虞,今被告遭受法院羈押,恐高齡寡居之母親乏人照料,請法院再給被告一次機會,准予具保返家安置等語。
二、經查,被告黃羅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其前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2年確定,而自民國102年2月1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執丙字第2683、2748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
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且業經本院撤銷羈押,則羈押既不存在,自無具保停止羈押可言。綜上,被告所請與法不合,本件聲請實難准許,應予以駁回,爰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