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84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劉富明 債務人百正營造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王進發人債務人 王聰吉 債務人 陳泰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下:㈠新台幣壹仟肆佰零貳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肆佰陸拾柒萬伍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台幣捌佰伍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台幣玖拾肆萬玖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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