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1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濟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視界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視界實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視界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